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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課程綱要 下一講第一講 序論 古蹟與歷史一、台灣歷史的特色
多族群與多元文化 原住民社會→移民社會→華人社會
海洋性格與對外貿易
政權更替頻繁
荷西→明鄭→清朝→日本→國民政府
二、古蹟的定義與意義
古蹟:古人所留下的痕跡。
古蹟:指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蹟。《行政院文化資產保存法》
古蹟是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中所留下來的具體構造物,它是歷史的見證,也是文化的軌跡。
為何要保存古蹟?集體記憶的建構
三、台灣古蹟保存論述的興起與發展
1、由台灣方志中的古蹟(含史蹟)資料
談傳統中國對古蹟的觀念
2、殖民主義下的古蹟保存
a.日人對古蹟保護的認識:日本內地的古蹟的保護與立法
日本的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一詞,相當於美國的國有紀念物(National Monument),美國於1907年由總統公告立法,對政府所有或政府管理 之土地內的史蹟史學史蹟自然物等進行保護,當時歐洲的德國瑞士亦有 設置保護機關及立法以防止滅絕之舉。 b.日據時期對台灣古蹟的調查與保存措施
日治時期古蹟保存大事紀
日治時代殖民政府指定史蹟名勝暨天然紀念物名單
3、光復至七0年代台灣的古蹟保存
—— 「歷史的失憶」
4、七0年代開始的古蹟保存運動
工業化、都市化與古蹟破壞
學院對傳統建築的關心
古蹟保存成為公共議題:安泰厝的拆遷爭議5、一九八0年代國家的古蹟保存政策
1982文化資產保護法通過
1984文化資產保謢法細則實施
6、文資法公佈後古蹟的維護與保存
四、古蹟的類型與等級
依行政院所公佈的文化資產保護將台閩地區的古蹟分為遺址、宅第、祠廟、園林、衙署、城
郭、書院、教堂、關塞、陵墓、牌坊、碑碣、古井、燈塔與其他無法歸類者。
依行政院所公佈的文化資產保護將台閩地區的古蹟分為三級,分別是一級、二級與三級古蹟。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三章 古蹟 第三十八條 古蹟等級依左列各項評定之:一、所具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紀念或其他學術價值。二、時代之遠近。三、與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四、表現各時代之特色、技術、流派或地方之特色。五、數量之多寡。六、保存之情況。七、規模之大小。八、附近之環境。 五、維謢古蹟應有的態度
六、維謢古蹟的步驟
參考書目 吳永華:《台灣歷史紀念物 ——日治時期台灣史蹟名勝與天然紀念物的故事》(台中,晨星,2000) 李乾朗.俞怡萍:
《古蹟入門》(台北,遠流,1999) 洪文雄:
《古蹟保存序說》(台北,明文,1987) ※古蹟資料庫網站 古蹟資訊網、台灣建築史(國科會數位化網站)、文建會、內政部、建築資訊網、台灣建築總覽、台灣建築博物館、台北懷舊──日據時代建築、台北市古蹟、樂山文教基金會、台灣電力株式會社、旗山奇鄉土文化寶庫 ※古蹟導覽網站:古蹟之旅、淡水古蹟、滬尾街、府城觀光、府城古蹟導覽、台中市古蹟巡禮、鹿港古蹟廟宇、台南孔子廟、金門古蹟 參考資料 1、《臺閩地區古蹟巡禮》弁言 ※文建會網站http://www.cca.gov.tw/Culture/Arts/first/chinese/secsite/hp202.htm 2、台閩地區一級古蹟 基隆:基隆二沙灣砲台(海門天險) 台北:圓山遺址、臺北府城北門、淡水紅毛城 新竹:金廣福公館 彰化:鹿港龍山寺、彰化孔子廟 南投:八通關古道 嘉義:王得祿墓 台南:赤嵌樓、二鯤身砲臺(億載金城)、大天后宮、五妃廟、祀典武廟、 臺南孔子廟、臺灣城殘蹟(安平古堡) 澎湖:西嶼西臺古堡、澎湖天后宮 高雄:鳳山縣舊城(左營) 台東:八仙洞遺址、卑南遺址 金門:邱良功母節孝坊 ※有關一級古蹟的介紹,詳見內政部民政司的網站
http://www.moi.gov.tw/ 3、李乾朗,〈古蹟倒了可以再站起來〉 ※有關作者及其相關的著作可見遠流出版社的網站 http://www.ylib.com.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