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歷史與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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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課程綱要     下一講

第一講    序論    古蹟與歷史

一、台灣歷史的特色

多族群與多元文化  原住民社會→移民社會華人社會

海洋性格與對外貿易

政權更替頻繁  荷西明鄭→清朝→日本→國民政府

二、古蹟的定義與意義

古蹟:古人所留下的痕跡。

古蹟:指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蹟。《行政院文化資產保存法》

古蹟是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中所留下來的具體構造物,它是歷史的見證,也

是文化的軌跡。

為何要保存古蹟?集體記憶的建構

三、台灣古蹟保存論述的興起與發展

1、由台灣方志中的古蹟(含史蹟)資料

    談傳統中國對古蹟的觀念

2、殖民主義下的古蹟保存

a.日人對古蹟保護的認識:日本內地的古蹟的保護與立法

        日本的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一詞,相當於美國的國有紀念物(National

          Monument),美國於1907年由總統公告立法,對政府所有或政府管理

         之土地內的史蹟史學史蹟自然物等進行保護,當時歐洲的德國瑞士亦有

         設置保護機關及立法以防止滅絕之舉。

b.日據時期對台灣古蹟的調查與保存措施

日治時期古蹟保存大事紀

明治29年(1896)1月 古社寺保存法  
    下令保護台灣的廟宮寺院(18)  
明治33年2月 日本政府下令保存台灣古寺廟  
明治44(1911) 日本國內設置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協會  
大正4(1915)

台灣總督令各地方做大規模的名勝舊跡調查總數有 567 個其中舊跡有 279  

大正5年(1916)

杉山靖台灣名所舊跡誌出版,即上述調查的結果, 但此次   調查各地選取的標準不一,決定來年 3 月再調查

  伊能嘉矩發表尊重台灣史蹟一文。/民政長官下村宏表示希望巡撫衙門能永久保存
大正8年(1919)   帝國議會通過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台灣總督府發佈44號台灣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  
大正10年(1921)   日本政府指定水城城址等47個史蹟名勝及阿寒湖之毬藻等23個天然紀念物,台灣博物學會會員因此催促總督府實行史蹟名勝天然記念物保存法  
大正12年(1923)   台灣博物館召開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的第一回建議會,由台灣博物學會會長主持,之後又召開一次會議,與會學者建議台灣總督立法執行,1926獲首肯,期間博物學會會員出力甚多,而台灣日日新報、台灣新報的報導也有推波助瀾之功。  
大正13年(1924)   在以上協會人士之敦促下總督府於8月18日以總內第722號由總務長官依命通達令所屬地方單位提出有關紀念物的沿革現狀能否保存的意見呈交總務部門  
昭和2(1927)511 總務長官對外宣佈須制定法規保存因濫伐濫獲動植物及市區計劃而毀壞的史蹟名勝及天然紀念物.  
昭和4年(1929)  台灣總督府提出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所需之調查費及保存費,獲議會通過。  
昭和5(1930) 總督府發布「史蹟名勝天然記念物保存法施行規則」十一條,「史蹟名勝天然記念物保存法取扱規程」十五條將古蹟分成國家級與地方級.  
和8 年(1933)11 月25日

昭 公布七處名勝古蹟及六種天然紀念物

昭和10年(1935)10月10日 編定《白川宮能久親王御遺跡史蹟調查報告》第一輯其中包括北白來台所履之地62處.   
昭和11年(1936) 7 月28日 史蹟調查告第二輯編成公布五州的十八處史蹟.
昭昭和16年(1941) 6月14日

總 總督又指定史蹟十二處,七種天然紀念物.

 

   

日治時代殖民政府指定史蹟名勝暨天然紀念物名單  

昭和五年(1930)日本政府頒佈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設立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調查會,任命台北帝國大學教授擔任委員,來進行調查及保存的工作,至1945年為止共分三次(1933,1935,1941)公布指定史蹟及天然紀念物的保護名單,共計史蹟29項,天然紀念物19項,同時各州廳亦自行指定轄內的各史蹟名勝天然紀念來加以保護,並規劃三處國立公園來保護台灣的山川,此舉開啟了台灣文化古蹟保護及自然保育的先河。其中史蹟的指定上有部份是基於政治考量,至於天然紀念物的指定則忠於自然科學精神。  
殖民觀點的史蹟   北白川宮能久親王遺跡地/南菜園/乃木館/乃木母堂之墓/三角湧戰跡/伏見宮貞愛親王遺跡地/第二師團枋寮登陸地/琉球藩民之墓/石門戰蹟/明治七年龜山本營之址/千人塚/比志島混成枝隊良文港登陸地/海軍聯合陸戰隊林投登陸地/芝山岩
台灣歷史上的重要史蹟 圓山貝塚/墾丁寮石器時代遺跡/北荷蘭城城址/耶魯騰布魯夫城址/熱蘭遮城城址/普羅民遮城址/恆春城/竹塹城迎曦門/台南城門台北城門/鳳山縣舊城址/民蕃境界古令埔碑/佳平社蕃屋/太巴塱社蕃屋/文石書院  
天然紀念物名單 動物:儒艮/華南鼬鼠/穿山甲/黑長尾雉/水雉/櫻花鉤吻鮭/寬尾鳳蝶

植物:芝山岩/野生稻自生地/仙腳石海岸原生林/台灣原始觀音座蓮及菱形奴草自生地/高雄灣紅樹林/毛柿及榕樹林/小紅頭嶼植物相/

礦物:海蝕石門/北投石/過港貝化石層/泥火山

3、光復至七0年代台灣的古蹟保存 —— 「歷史的失憶」

4、七0年代開始的古蹟保存運動

工業化、都市化與古蹟破壞

學院對傳統建築的關心

古蹟保存成為公共議題:安泰厝的拆遷爭議

5、一九八0年代國家的古蹟保存政策

1982文化資產保護法通過

1984文化資產保謢法細則實施

6、文資法公佈後古蹟的維護與保存

四、古蹟的類型與等級

       依行政院所公佈的文化資產保護將台閩地區的古蹟分為遺址、宅第、祠廟、園林、衙署、城

    郭、書院、教堂、關塞、陵墓、牌坊、碑碣、古井、燈塔與其他無法歸類者。

       依行政院所公佈的文化資產保護將台閩地區的古蹟分為三級,分別是一級、二級與三級古蹟。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三章  古蹟 第三十八條 

古蹟等級依左列各項評定之:一、所具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紀念或其他學術價值。二、時代之遠近。三、與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四、表現各時代之特色、技術、流派或地方之特色。五、數量之多寡。六、保存之情況。七、規模之大小。八、附近之環境。

五、維謢古蹟應有的態度

六、維謢古蹟的步驟

參考書目

吳永華:《台灣歷史紀念物 ——日治時期台灣史蹟名勝與天然紀念物的故事》(台中,晨星,2000)

李乾朗.俞怡萍: 《古蹟入門》(台北,遠流,1999)

洪文雄: 《古蹟保存序說》(台北,明文,1987)

※古蹟資料庫網站

古蹟資訊網、台灣建築史(國科會數位化網站)、文建會、內政部、建築資訊網、台灣建築總覽、台灣建築博物館、台北懷舊──日據時代建築、台北市古蹟、樂山文教基金會、台灣電力株式會社、旗山奇鄉土文化寶庫

※古蹟導覽網站:古蹟之旅、淡水古蹟、滬尾街、府城觀光、府城古蹟導覽、台中市古蹟巡禮、鹿港古蹟廟宇、台南孔子廟、金門古蹟

 

參考資料

1、《臺閩地區古蹟巡禮》弁言

※文建會網站http://www.cca.gov.tw/Culture/Arts/first/chinese/secsite/hp202.htm 

2、台閩地區一級古蹟

基隆:基隆二沙灣砲台(海門天險)

台北:圓山遺址、臺北府城北門、淡水紅毛城

新竹:金廣福公館

彰化:鹿港龍山寺、彰化孔子廟

南投:八通關古道

嘉義:王得祿墓

台南:赤嵌樓、二鯤身砲臺(億載金城)、大天后宮、五妃廟、祀典武廟、

   臺南孔子廟、臺灣城殘蹟(安平古堡)

澎湖:西嶼西臺古堡、澎湖天后宮

高雄:鳳山縣舊城(左營)

台東:八仙洞遺址、卑南遺址

金門:邱良功母節孝坊

※有關一級古蹟的介紹,詳見內政部民政司的網站 http://www.moi.gov.tw/ 

3、李乾朗,〈古蹟倒了可以再站起來〉

※有關作者及其相關的著作可見遠流出版社的網站 http://www.ylib.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