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考古資料談台灣的史前史

一、「考古學」定義

1、「考古」釋義

2、考古材料

3、廣狹義的考古學

4、史前、有史時代考古學

二、考古資料

1、資料:datainformation

2、基本分類:(1)遺物(2)遺跡(3)遺址

3、時間關係、空間關係

三、台灣的考古遺址

1、類型 

a.居住遺址     b.墓地遺址     c.宗教儀式遺址

d.農耕或狩獵地   e.器物製造場與原料區

2、空間分佈  3、時間分佈

四、台灣地區史前文化的時空架構

史前時代文化經過近百年以來的研究,已將文化系統及其演變,理出一個大致的架構如下:

a.舊石器時代--長濱文化(50000-15000B.P.)、網形文化 、左鎮人

b.新石器時代早期(7000-5000 B.P.)--大坌坑文化

c.新石器時代中期(4500-3500 B.P.)--圓山文化、老崩山系統文化、牛罵頭文化、牛稠子文化東海岸繩紋紅陶文化

d.新石器時代晚期(3500-2000 B.P.)--芝山岩文化、圓山文化晚期、植物園文化、土地公山系統文化、營埔文化、大湖文化、鳳鼻頭文化、卑南文化 、大坑文化、麒麟文化

e.金屬器時代(2000-400 B.P.)--十三行文化(舊社系統、番社後系統)番仔園文化、大邱園文化、蔦松文化、北葉文化、龜山文化、靜浦文化

五、史前時代的對外關係

六、史前文化與現代族群的關係

 

參考書目

拉舍基、墨菲(),周文萍、連惠幸()

  1994    《垃圾之歌》。台北:時報文化出版企業有限公司。

殷瑋璋

  1985    《考古學田野工作手冊》。台北:明文書局。

鹿野忠雄()、宋文薰()

  1984    《台灣考古學民族學概觀》。台中:台灣省文獻委員會。

張光直

  1988    《考古學專題六講》。台北:稻鄉出版社。

  1995    《考古人類學隨筆》。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

劉益昌

  1992    《台灣的考古遺址》。台北:台北縣立文化中心。

  1993    《史前文化》。台東:東部海岸風景特定區管理處。

  1996    《台灣的史前文化與遺址》。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

參考資料  

1. 劉益昌,《台灣的考古遺址》(北縣文化,1992

考古學答客問(以下資料錄自《史前文化》電子書)

.用什麼方法來鑒定遺址的年代?

.台灣沒有秦始皇墓這樣的歷史遺蹟,為什麼也需要考古學?

.考古學家靠什麼本事發現遺址?


.用什麼方法來鑒定遺址的年代?

考古學家把遺址年代,區分為「相對年代」和「絕對年代」。相對年代是指相互比較性的早晚,比方說地層中,上層出土的器物就比下層出土的晚;青銅器的年代一定比鐵器晚。而絕對年代是以科學方法、科學儀器鑑定的實際年代,像仰韶文化經碳十四測定距今約六千年;商化建國於西元前十六世紀,這些年代都有確切的數字,所以稱為絕對年代。

年代測定的方法很多,相對年代可用層位、器物類型;絕對年代可用前面提及的碳14法、或鉀一氬法、古地磁法、熱釋光法、鈾一鉛法,不勝枚舉。其中的碳14法可靠性很高、相當適用於考古學,以下就扼要介紹此方法:碳14是普通碳(碳12)的同位素,而且具有放射性,所以會衰變,有固定的半衰期。碳14是由於宇宙的中子接擊大氣中的氮14產生的,氮14的原子裡有個7質子,7個中子,被接擊後少了一個質子卻增加一個中子,變成具有6個質子和8個中子的碳14 12只有6個質子、6個中子,所以性質穩定,不會衰變。碳14和碳12都能氧化為二氧化碳,擴散於大氣14中,而二氧化碳是植物光合作用所必需,動物又吃植物,所以碳存在於整個生物界。生物體中的碳14一方面由於放射性衰變而減少,但又立即不斷從大氣中吸取新的碳14。因此能始終保持平衡。當生物死亡時,立即停止與大氣的碳交換,該生物體的碳14就因衰變而規律的減少,大約每隔5730年碳14含量便減少一半(碳14的半衰期)。因此只要統計生物體中碳14衰變的量,便可推算其死亡的年代。

可作為碳14定年的標本種類很多,如木炭、骨骼、貝殼、穀類等含碳14的有機物。碳14法測出的年代還需要用一種「年輪校正法」來校正,此法說起來頗為複雜,就此略過。即使經過校正,碳14法仍會存在一些誤差,不同生物體內碳14的含量比率並不完全相同。所以通常會在年代數字之後加上若干年,例如一級古蹟台北圓山遺址測得的一個年代便寫成3280±80BP就是在距今3280年+80年到3280年-80年之間。

14定年法年目前在考古上應用最廣,尤其用於史前文化以及歷史時代早期的斷代上。不過它所能測定的年代限於四、五萬年以內,更老的年代就必須使用其他的方法了。

.台灣沒有秦始皇墓這樣的歷史遺蹟,為什麼也需要考古學?

在考古學的學術劃分上,從事秦始皇墓發掘這種歷史時期的研究,稱為歷史考古,像歐洲的古典考古學,鑽研的是希臘、羅馬和埃及文明的發展軌跡。在歷史時代,人類雖然有文字記錄,但泰半不能照顧週全,或者年代一久就散佚。以我國而言,文獻記載大都侷限於政治事件,對於社會經濟、俗民生活及物質發展鮮有著墨。歷史考古學就能以發掘所得的材料,找回遺漏的扁章、印證文獻的真偽,重現歷史的枝繁葉茂。

河南安陽殷墟的考古就是最鮮明的例子,不但證明確有商朝存在,否決了疑古學派的歷史大翻案,提供第一手的直接證據,補充<史記>的殘缺,也糾正<史記>的錯誤。又如秦始皇陵兵馬俑的發掘,讓世人瞭解中國第一個中央集權王朝擺闊的壯觀排場,也提供秦代軍事建置的資料,甚至連當時人的人物造型、髮型、服飾都歷歷在眼前。

若從事史前時代的研究,就是史前考古學。史前時代指的是有文字記載以前的人類歷史,從茹毛飲血、學會使用和發明工具、懂得用火、發展原始農耕、豢養動物,一直到部落社會出現城邦興起、文明誕生。這段時間相當漫長,正代表人類的演化歷程,大約有二百萬年。然而人類發明文字,記載自己的歷史,才不過短短五、六千年光景,所以史前時代幾乎佔去了人類歷史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篇幅,全要靠史前考古的追本溯源;換句話說,我們能知道人類還有這麼長的一段史前往事,也是拜史前考古學之賜。

台灣歷史考古的條件的確相當貧乏,例子不多,如日據時期日本學者國分直一先生將安平古堡的基礎予以發掘記錄,村上直次郎等人在基隆和平島諾德和蘭城的發掘,都補充荷蘭、西班牙時代文獻的不足。澎湖的歷史考古研究更把漢人進入澎湖地區的時間提早到唐末五代之間!並找出當時俗民生活的具體資料。

雖然台灣有文字的歷史很短,只有二、三百年,但台灣的人類歷史至少有幾萬年,當然需要考古學的研究,尤其是史前考古學。另外,這還牽涉一個國人有待改正、建立的觀念。中國人以往以天朝自居,不能平等對待相鄰的其它民族,這種大漢沙文主義衍生下來,就認為只有漢人的歷史才是歷史。事實上,台灣的漢人歷史只有二、三百年,並不等於台灣的人類歷史只有二、三百年。如果我們有開放的胸襟、有理性的求知態度、有感性的認同感情,那麼只要是台灣這塊土地上的歷史,就是我們的歷史,同樣需要瞭解、更需要關愛和重視,更何況台灣史前文化的後裔也是我們的同胞。

.考古學家靠什麼本事發現遺址?

其實,考古學家並沒有什麼特別的本事。他們都是用最笨、最直接的方法,一點都不能取巧。所謂一分耕耘,一分收穫,正是考古學家的最佳寫照。

通常,他會從觀察暴露在地表的現象著手,因為耕作會使遺物被翻出地表,而侵蝕或工程挖掘的斷面,更是觀察人類遺跡露頭的良好地點。不過,即使像台灣這樣面積不大的地方,總也不能每個地方都踏遍,所以先要以研究的目的和對象來選擇調查地點。

如果要從事台灣歷史時代早期的考古,當然就不能遠離台南附近;如果要尋找台灣史前遺址,那就不能去西海岸,因為離海岸線數公里到十多公里的台灣西海岸地帶,是最近兩、三百年才形成的,當然不會有史前遺址。

調查地區確定後,還須閱讀相關的文獻材料,甚至傳說神話,都能提供線索。現地採訪也是非常有效的方法,向當地人打聽那裡出土過奇怪的東西;拿一些實物給村民看,問他們可曾在附近見到。過去由於當地居民的報告,因而發現新遺址的例子,可說不勝枚舉。

另一個不可或缺的,是吸收有關調查地區現在和過去的地形、自然背景知識,而根據已發現遺址的分佈情形,也可用以類推可能的遺址所在。舉些例子來說,台北盆地的史前遺址多位於盆地邊緣突出的緩坡,或在淡水河三支流的河畔高地上;台南地區的史前貝塚遺址,多半分佈在海拔約十公尺的台地邊緣。

考古學家還會在實地調查前,利用地形圖作紙上的初步研判,因為地形圖能清楚告訴我們河流的分佈,河階、海階及沖積平原何在。河階及沖積平原所發現的遺址最多,因為人類選擇居所,水源和可耕地是重要的因素。舊石器時代的人常住在洞穴,石灰岩地區洞穴最多,就可以用地質圖標示的石灰岩地區去調查洞穴遺址。

然而考古遺址也不一定都會在地表顯露痕跡,這時候為了探查地下的情形,就要借助其他工具或儀器。像用探針、探鑽來掘取土壤樣本,檢查有無人類活動的遺跡。最後一個,也是最直接的方法,那是開挖探坑或探溝,來確定某地點是否為遺址。這些步驟和推測的運用,就是考古學家發現遺址的「本事」。其實,運用的巧妙與否,才是真正的本事,不過這就沒有法則可說了。

在此,還值得一提的是考古學上對遺址的概念。認定遺址存在的指標除了"遺物",還有 "遺跡"。所謂遺跡也是人類活動的遺留,只不過它不是物質性,

例如史前房屋的木柱腐朽後,會在地裡留下柱洞的痕跡;又如法國南部舊石器時代後期的洞穴中,偶而會發現留下地上的腳柱痕和腳印都能用這些來判定遺址的存在。但並非在一地發現遺物或遺跡,就表示發現遺址,還得進一步檢查出土的地點是否為遺留物的「原有地位」(in situ)。 如果遺物是被搬離原地而存留在他處,則該地就不是遺址而是考古學家所謂的 "二次堆積 "。所以任何遺物地上或地下,只要保持原有位置未移動時,該遺物就構成遺址的全部或一部份;若經搬動或取出而存留在 他處,則該地就失去成為遺址的條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