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教育實習問題 |
|
問題 |
說 明 |
日期文號 |
|
有關實習教師授課時數是否歸屬實習輔導教師疑義。 |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實習教師應在教育實習機構,由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從事教育實習。準此,實習教師在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之教學實習時數,應歸屬於實習輔導教師之授課時數。 |
教育部85年5月20
日
台(85)師(三)字
第85508865號函 |
|
教育學程畢業學生得否至中等學校夜間部實習? |
為發揮全程參與教育實習之功能,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實施初期,修畢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暫不同意至夜間部或補校實習。 |
教育部85年5月20日
台(85)師(三)字
第85508867號函 |
|
實習教師可否比照發給教師聘書疑義。 |
依教師法第十二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初聘以具有實習教師證書或教師證書者為限。」本案若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從事教育實習教師,由各該學校或幼稚園依上項規定發給實習教師書。至實習教師相權利義務由各該校或幼稚園、師資培資機構及實習教師本人共同約定。 |
教育部86年1月17日
台(86)師(三)字
第85108697號函 |
|
有關教育實習相關工作內容注意事項。 |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規定,實習教師應於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從事教學實習,因此其從事教學須有輔導教師在場。有關交通導護工作,亦須有專任教師在場,不宜單獨擔任,以免發生事故,權責不清。且實習教師本身非屬合格教師,亦非實際任職,自不宜再支領其他鐘點費、值班費等。至寒暑假學藝活動教學,請 台北市教育局依相關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
教育部86年9月4日
台(86)師(三)字
第86101100號函 |
|
實習輔導教師請假時,實習教師可否合法擔任短期代課教師,領取代課鐘點費? |
一、教育實習機構無法聘得合格教師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者,得安排實習教師協助學校短期部分時間代課。
二、實習教師從事短期部分時間代課,應以其從事教育實習之教育實習機構為限,並應符合其檢定類科別及專長為原則。
三、實習教師從事短期部分時間代課時數合計從事教學實習之時間不得超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所規定每週教學實習時間之上限,在中等學校每週代課並不得超過九節,在小學每週代課並不得超過十二節。
四、各校之補救教學及課後輔導活動由教育實習機構依上述原則自行斟酌決定。
五、實習教師不得主動要求各教育實習機構提供代課機會。 |
教育部88年4月26日
台(88)師(三)字
第88030691號函 |
|
研究生參加教育實習問題
本項規定已停止適用 |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略以:實習教師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活動。基於休學仍具有學籍,係學生身份故不符規定。至保留入學資格,係屬學校認定權責,請 貴校依規定自行核處。 |
教育部86年6月4日
台(86)師(三)字第8651820號函
本項規定已停止適用,於教育部88年10月4日台(88)師(三)字第88121307號函 |
|
研究生參加教育實習問題
本項規定已停止適用 |
直升或考取研究所之教育學程應屆畢業生辦理研究所後辦理休學並隱瞞真相參加教育實習,如於本於86年6月4日台(86)師(三)字第86051820號函釋前發生者得免追究,若於該函釋後發生,應即刻終止其教育實習,並依學校相關獎懲等規定處理,以落實教育實習之考核。惟各有關規定及處理方式,應由師資培育機構事先研妥處理方案,並通知參加教育實習之實習教師,以便是類狀況 |
教育部86年9月4日
台(86)師(三)字
第86101158號函
本項規定已停止適用,於教育部88年10月4日台(88)師(三)字第88121307號函 |
|
實習教師該如何投保? |
實習教師可由所屬師資培育機構比照學生延續辦理平安保險;或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眷屬身份隨家長投保或以第六類之被保險人身份投保,以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為投保單位。 |
教育部87年5月19日
台(87)師(三)字
第87051954號函 |
|
應屆畢業生參加教育實習兵役問題? |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九條規定略以:應屆畢(結)業生…參加教育實習。但具有兵役義務之畢(結)業生,其未依規定申請核准延期徵集入營者,應俟服役期滿後,由原師資培育機構輔導至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參加前項所定教育實習者,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練,申請延期徵集入營。
二、先參加教育實習再服役者:當事人或戶長得檢具國民身分證、印章、畢業證書及教育實習證明文件(須載明實習起訖日期),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延期徵集入營,地方役政單位得依徵兵規則第三十五條之「應徵役男延期入營事故表」第十二類原因,同意其延役徵集至實習結訓日止。且顧及渠等能於退伍當年八月一日前得受聘為教師等特殊情形,得依前項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於實習結訓後指定適當梯次儘先徵集入營服役。
三、先服役再參加教育實習者:請當事人儘早攜帶畢業證書前往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登記,俾盡量協助優先徵集入營服役。
四、先參加教育實習再服役者,若中途因故停止教育實習時,應儘速通知戶籍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俾辦理徵處事宜。 |
內政部87年6月9日
台(87)內役字
第8786631號函 |
|
有關師資培育法實習教師差假應如何核給及可否因業務需要加班出差及加班費、差旅費支給標準為何? |
一、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師資培育機構能與教育實習機構共同擬定實習教師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以為簽訂實習契約之準據。」故教育實習機構不宜另外課以實習契約規定以外義務;其實習期間之差假事宜,宜規範於實習契約中,以作為實習評量之參據。
二、至實習教師依上開辦法第廿一條、第廿二條規定參加研習活動、座談式研習,為屬教育實習輔導之性質,與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任務之公差有別,似不宜支領出差費。
三、一般合格教師除超鐘點費外並無再支領加班費,實習教師如係履行上開辦法第十一條之義務,似無加班及支領加班費之情事。 |
教育部88年7月13日
台(88)師(三)字
第88080645號函 |
|
有關實習教師於實習期間進修博士學位並在外兼職,是否影響教師資格?
|
依本部師資培育專案小組第二十五次會議案由一、決議暨第二十六次會議案由二、之意旨,考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於88年6月29日修正後,相關教育實習規定業已檢討放寬,實習教師如符合於實習期間全程參加教育實習及參與教育實習機構各項教育實習活動之規定,同意其參加教育實習。本部85年5月7日台(85)師(二)字第85033636號函、86年4月8日台(86)師(三)字第86028350號函及86年6月4日台(86)師(三)字第86051820號函有關修習教育學程之應屆畢業生,直升或考取研究所後撰寫論文或休學期間,因尚具有學籍,不得參加教育實習之規定,停止適用。 |
教育部88年10月4日
台(88)師(三)字
第88121307號函 |
|
請釋同一中等學校之教育實習年資及代課年資得否合併計算乙案 |
有關實習教師於實習期間改任代理教師,不得適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併計實習及代理教師年資。 |
教育部89年2月15日
台(89)師(三)
第89017703號函 |
|
實習期間進修問題? |
一、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規定,於實習期間全程參加教育實習及參與教育實習機構各項教育實習活動並由原畢(結)業師資培育機構及教育實習機構共同輔導、評量,經評量成績及格,始得取得教師資格,故如欲參加教育實習,應符合上開相關規定。
二、至周員於國立中正大學語言所在學期間是否得以在外兼職、兼課事宜,係屬該校權責,應由該校依相關規定予以規範核處。 |
教育部89年3月16日
台(89)師(三)字
第89027237號函 |
|
實習教師實習期間得否帶領學生參與校外活動? |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實習教師應在教育實習機構,由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從事教學實習。實習教師除前項教學實習時間外,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教育活動。其各項教育活動似不宜區分為校內、校外;再則,實習教師定位為教學實習與活動之參與,應在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從事教學實習自不得取代教育實習機構之專任教師之功能。故實習教師不得單獨帶領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
教育部89年4月13日
台(89)師(三)字
第89043571號函 |
|
實習教師得否代理導師職務?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實習教師應在教育實習機構,由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從事教學實習。」其次依據前開條文第三項:「實習教師…,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教育活動。」實習教師定位為教學實習與活動之參與,自不得取代教育實習機構中專任教師之功能。再者代理導師職務係屬全部時間代理,非為部分時間代課,與本部88年8月9日台(88)師(三)字第88096389號函意旨有所不合。故本案不宜由實習教師代理導師職務。 |
教育部89年6月28日
台(89)師(三)字
第89078651號函 |
|
有關研究生於休學或撰寫論文期間申請參加教育實習及仍具研究生學籍之實習教師領取實習津貼時,可否兼領研究生津貼? |
案經本部師資培育專案小組第二十九次會議討論,會議決議:本案依本部88年10月4日台(88)師(三)字第88121307號函釋,如符合於實習期間全程參與教育實習與全時參與教育實習機構各項教育實習活動之規定,同意其依規定支領實習津貼,至可否兼領研究生津貼乙節,由各校依程序自行訂定章則據以辦理。
|
教育部89年8月25日
台(89)師(三)字
第89105592號函 |
|
未達收訓體位標準退訓,申請教育實習? |
一、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實習教師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一年;實習期間自當七月起至翌年六月止。實習教師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報經教育部核准者,得不受前項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及實習起訖年月之限制。
二、案內薛君因未達收訓體位標準退訓,似具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同意准予適用前開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自實際開始實習日起實習一年。至本部88年5月4日台(八八)師(三)字第88048158號函釋有關因兵役義務所致,同意當年度實習期間滿十個月以上,則准予專案處理,視同參加教育實習一年等相關函釋規定停止適用,並不溯既往。 |
教育部89年9月27日
台(89)師(三)字
第89121085號函 |
|
可否於學校專任幹事職務帶職帶薪在原服務學校實習? |
一、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實習教師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一年;實習期間自當年七月起至翌年六月止。」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實習教師應在教育實習機構,由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從事教學實習。...實習教師除前項教學實習時間外,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教育活動」。以學校職員係專任職務,其於上班時間內恐無法同時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教育活動。
二、另參酌銓敘部86年9月8日(八六)台甄五字第1505965號函,以現職人員經司法官特考司法官錄取,不宜以『留職停薪』方式參加司法人員特考之訓練。按公務人員尚不得留職停薪參加同屬公職之司法官訓練,舉重以明輕,亦不宜以「帶職帶薪」方式參加與其業務執掌不同之教育實習。 |
教育部89年10月11日
台(89)師(三)字
第89113858號函 |
|
可否同意89學年度「學士後特殊教育中等學校、國民小學資賦優異(舞蹈類)師資回流進修班四十學分班」學員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後,調整教育實習一年期間為90年8月至91年7月案。 |
一、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實習教師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一年;實習期間自當年七月起至翌年六月止。實習教師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報經教育部核准者,得不受前項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及實習起訖年月之限制。
二、依 貴校八十九學年度學士後特殊教育中等學校、國民小學資賦優異(舞蹈類)師資回流進修班招生簡章規定,修業以二暑期為原則,於暑期上課。又查本部89年10月6日台(89)師(三)字第89124926號函釋,同意學士後中等學校教師職前學分班因其修業期間至90年9月始結業,似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符合師資培育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規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教師資格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資格者,同意適用上開規定調整實習起訖時間在案。
三、凡本(89)年度前已核定之班別因開班時程所限,無法依規定自當年七月參加教育實習之各該班學生,如符合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規規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教師資格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資格者,同意比照前開函釋規定辦理,即依所核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結束時程,彈性調整教育實習起訖時間,毋須個案報部核辦。惟爾後學校仍應通盤對此類班別之學生日後教師資格取得及參加教師甄試時程審慎考量,決定開班上課時間。 |
教育部89年11月28日台(89)師(三)字第89145763號 |
|
實習教師可否於教育實習期間,同時又至他校擔任專任導師。 |
於教育實習期間,同時又至他校附設進修學校擔任代理教師乙節,查與本部88年10月4日台(88)師(三)字第88121307號函釋案例不同,應無上開函釋之適用,另以實習教師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不宜於實習期間專任他校導師。 |
教育部90年8月24日台(90)師(三)字第90095785號 |
|
已修畢研究所應修學分,得於休學或撰寫論文期間,全時參與教育實習? |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及本部90年1月3日台(89)師(三)字第89168892號函釋、90年7月2日台〈90〉師〈三〉字第90091182號函釋,已取得實習教師證書之研究所在學學生,在未修畢研究所應修學分前,應無法同時就讀研究所及同時擔任代理教師,且其代理年資亦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適用。惟如已修畢研究所應修學分,於休學或撰寫論文期間,合於前述全程參與教育實習之規定者,得依本部師資培育專案小組第二十四次會議經初檢合格後,由學校本於權責辦理。 |
教育部90年10月19日
台〈90〉師〈三〉字第90133834號 |
|
綜合高中之職業學程比照高級職業學校職業類科提供教育學程中心畢業生教育實習 |
一、有關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初檢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參加教育實習之相關規定及教育實習機構之遴選原則等,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四章己明文規定。
二、各綜合高中如符合上述辦法規定,且能提供實習教師完整、周全之實習教育課程。並妥適安排實習教師之輔導事宜,同意比照高級職業學校職業類科,提供教育學程中心畢業生教育實習。 |
教育部90年11月9日
台(90)師(三)宇第90148399號 |
|
實習教師參加教育實習是自覓呢?還是由其他單位負責安排? |
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應配合其檢定之教育階級別、科(類)別,依下列規定參加教育實習:
一、應屆畢(結)業生:由原畢(結)業師資培育機構負責輔導至訂約之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但具有兵役義務之畢(結)業生,其未依規定申請核准延期徵集入營者,應俟服役期滿後,由原師資培育機構輔導至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
二、非應屆畢(結)業生或國外畢業生:應自覓師資培育機構,由該師資培育機構負責輔導至訂約之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
參加前項第一款所定教育實習者,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練,申請延期徵集入營。
前項第一款實習教師應於師資培育機構規定期限內,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屆期不報到且未能提出經師資培育機構認可之正當理由證明者,應於以後年度依同項第二款自覓師資培育機構,輔導至教育實習機構負責參加教育實習。 |
教育部中教司網頁-常見問題回答(http://www.edu.tw/high-school/index.htm) |
|
實習教師從事教育實習,是否須擬定實習計畫,如有,其重點為何? |
實習教師應於實習開始後與師資培育機構之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研商訂定實習計畫,其內容包括左列事項:
1.實習重點及目標。
2.主要實習活動及實習方式。
3.預定進度及完成期限。
前項實習計畫,應於教育實習機構開學後一個月內,送由師資培育機構及教育實習機構建檔列管,以作為實習輔導及評量之依據 |
教育部中教司網頁-常見問題回答(http://www.edu.tw/high-school/index.htm) |
|
實習教師實習期間,應否參加研習進修機構辦理之研習,或返回母校研習? |
為加強師資培育機構對實習教師之輔導,師資培育機構應規劃實習教師於學期中每月至少返校一次,集中參加座談或研習。 |
教育部中教司網頁-常見問題回答(http://www.edu.tw/high-school/index.htm) |
|
實習教師每週從事教學實習的時間是比照正式教師之規定,或有何限制? |
實習教師應在教育實習機構,由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從事教學實習。實習教師每週教學實習時間如下:
一、中等學校: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二、國民小學:不得超過十六節。
三、幼稚園:不得超過教學活動之二分之一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依前三款之規定辦理。
實習教師除前項教學實習時間外、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活動。 |
教育部中教司網頁-常見問題回答(http://www.edu.tw/high-school/index.htm) |
|
實習教師實習期間,是否須撰寫心得報告? |
實習教師實習期間,應撰寫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由教育實習機構初評後,送交師資培育機構複評。
學年評量由師資培育機構邀集教育實習機構,共同就實習教師所撰寫之實習計畫、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以口試及試教方式予以評量。 |
教育部中教司網頁-常見問題回答(http://www.edu.tw/high-school/index.htm) |
|
實習成績不及格者,能否重新實習,有無次數之限制? |
實習教師實習一年成績不及格,得自覓師資培育機構負責輔導至訂約之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或經原教育實習機構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重新在原機構參加教育實習。但在原機構重新實習者,以一年為限。 |
教育部中教司網頁-常見問題回答(http://www.edu.tw/high-school/index.htm) |
|
實期期間受到不合理、不公平的待遇,該怎麼辦? |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及教育實習辦法」規定,實習教師實習期間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應明訂於實習契約中,又實習教師應於實習開始後,與師資培育機構之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研商訂定實習計畫,明列實習重點及目標、主要實習活動及實習方式、預定進度及完成期限等事項,如在實習機構中之實習活動未依計畫進行,應儘速向所屬師資培育機構之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老師妥切溝通反映,並應調整、修正,以利後續活動之進行。 |
教育部中教司網頁-常見問題回答(http://www.edu.tw/high-school/index.htm) |
|
各級補校或進修學校不宜列為教育實習機構。 |
一、有關教育實習機構之遴選原則、教育實習事項等相關規定,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已有明定。
二、依本部85年5月20日台(85)師(三)字第85508867號函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不同意至夜間部或補校實習。由於進修學校係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為目的,其授課時間(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及授課方式(得以函授、廣播、電視或電腦網路等)亦與一般學校不同,為落實師資培育精神、發揮全程參與教育實習之功能,各級補校或進修學校仍不宜列為教育實習機構。 |
教育部91年3月25日
台〈91〉師〈三〉字第91039021798號 |
|
實習教師於參加教育實習期間,除日間應全程參與外,是否准予夜間至他機關任職或進修。 |
一、有關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其參加教育實習之相關規定,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四章各條文,已有明定。爰此,實習教師於參加教育實習期間,得否於夜間至他機關任職乙節,應請究明其是否符合前述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實習教師除前項教學實習時間外,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教育活動」之規定,本權責核處。
二、另查銓敘部88年11月10日臺甄五字第1526906號函釋,以參加教育實習並非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所定申請留職停薪事由,無法逕由服務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爰此,因教育實習非屬申請留職停薪之事由,是以於留職停薪期間參加教育實習,不無疑義。
三、在職技藝教師於修畢夜間二年制技術班取得學士學位後,得否於參加教育實習期間又至夜間進修在職碩士專班乙節,查「大學校院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班共同作業要點」,已明訂該類班之招生對象為:具大學畢業或同等學歷者,且實際任教服務年資滿二學年以上(係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年資,不含代理代課、試用、實習教師及兵役年資),現任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校(園)長及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爰此,實習教師於參加教育實習期間,應無法參加該類班之進修。 |
教育部91年5月29日
台(91)師(三)字
第91056284號 |
|
實習教師於參加教育實習期間,除日間應全程參與外,是否准予夜間至他機關任職或進修。 |
一、有關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其參加教育實習之相關規定,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四章各條文,已有明定。爰此,實習教師於參加教育實習期間,得否於夜間至他機關任職乙節,應請究明其是否符合前述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實習教師除前項教學實習時間外,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教育活動」之規定,本權責核處。
二、另查銓敘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臺甄五字第一五二六九○六號函釋,以參加教育實習並非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所定申請留職停薪事由,無法逕由服務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爰此,因教育實習非屬申請留職停薪之事由,是以於留職停薪期間參加教育實習,不無疑義。
三、至在職技藝教師於修畢夜間二年制技術班取得學士學位後,得否於參加教育實習期間又至夜間進修在職碩士專班乙節,查「大學校院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班共同作業要點」,已明訂該類班之招生對象為:具大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且實際任教服務年資滿二學年以上(係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年資,不含代理代課、試用、實習教師及兵役年資),現任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校(園)長及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爰此,實習教師於參加教育實習期間,應無法參加該類班之進修。
|
教育部91年5月29日
台(91)師(三)字
第91056284號 |
|
九十一學年度教育學程錄取學生,其教育實習制度仍適用舊制。 |
依據 總統91年7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09100144670號令修正公佈之「師資培育法」第廿六條規定:「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爰此,在前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尚未公布前,有關教育實習之辦理方式及相關規定,仍請依現行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教育部91年10月1日
台(91)師(三)字
第91148213號 |
|
南華高級中學職業進修學校不宜列為教育實習機構。 |
一、為落實師資培育精神,提昇教育實習品質,有關各級補校、夜間部或進修學院得否列為教育實習機構乙節,本部業於85年5月20日台(85)師(三)字第85508867號函及91年3月25日台(91)師(三)字第91039021號函釋在案。
二、本案依來函所附資料,經查該校部分科(班)別之上課方式,仍與一般學校不同;是以,為使實習教師於參加教育實習期間,得以全面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所規定之實習事項進行實習,該校仍不宜列為教育實習機構。
|
教育部91年12月4日
台(91)師(三)字
第91175990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