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修習教育學程等問題

問題

說 明

日期文號

教育學程延長修業年限問題

依照「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第十三條規定,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至兩年,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實習期間自七月起至翌年六月止,為期一年,故對於第一學期即已修滿教育學程學分之畢業生,仍須配合實習期間。

教育部85年3月26日台(85)師(三)字第85017774號函

在他校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錄取本校研究所,可否修習本校教育學程?

依據『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學生修習教育學程之申請規定由各校定之。準此,在他校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錄取本校研究所,可否修習本校教育學程乙節,請依各校教育學程申請規定辦理,如同意修習,得不佔本校原核定名額。惟其畢業後,須由本校負責申請初檢、安排教育實習機會及辦理複檢工作。

教育部85年5月28日台(85)師(二)字第85041728號函

有關教育學程所開設之部分課程可否開放予未經甄選資格之學生選修,並繳交學分費,如於畢業前通過甄選,採計為教育學程所修之科目學分

本部原則同意教育學程部分課程開放予未經甄選通過之學生選修;至渠等如於畢業前通過甄選,得採計為教育學程所修之科目學分,惟應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須經甄選核准修習者,始可辦理抵免。

(二)抵免至多以教育學程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為上限。

(三)教育學程之學分數不得列入各學系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

教育部85年8月26日台(85)師(三)字第85515904號函

八十四學年度(含)以前以同等學歷資格報告考師範大學研究所之研究生,資格一認定

八十四學年度(含)以前考入師範大學研究所之研究生,如係以同等學歷資格報告考者(即專科肄業或大學肄業),同意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89.6修)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教育部86年1月17日台(86)師(三)字第86004357號函

修習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教學與生活協助研究班所修之有關課程於修讀教育學程時可否抵免?

經查本部所定之軍訓教官暨護理教師教學與生活協助進修計畫規定該進修班之證書及其效力略以:軍護教師嗣後若考取學士後教育學分班,本進修科目與教育學分班相符者,開辦學校得採計抵免。但不得以本進修計畫修習之輔導科目採計登記為「輔導教師」。

教育部87年12月29日台(87)師(二)字第87137851號函

國立空中大學各類教育科目可否列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教育專業科目採計及選修之教育專業科目?

查國立空中大學上未經本部核定設立教育系所、或開設教育學程,並非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師資培育機構。其開設之教育類課程僅係該校社會學系規劃之專門科目,非屬師資培育法所稱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

教育部(86)師(三)字第86018115號函

研究所畢業生得酌減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

不同研究所畢業生應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並不加以區隔,其均應修必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數為:

1.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二學分(含必修十二學分及選修八學分)。

2.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學程:二十六學分(含必修二十學分及選修六學分)。

3.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二十學分(必修二十學分)。

4.特殊教育教師教育學程:二十六學分(含一般教育專業科目必修十學分、特殊教育共同專業科目必修八學分級特殊教育各類組專業科目必修八學分)。

各該研究所如有開設教育專業類課,與各該類教育學程所需必選修科目質相同者,均得由各該師資培育機構依其學分抵免規定辦理抵免。

教育部86年5月6日台(86)師(三)字第86047135號函

備註:本校於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第九條規定「教育學程學生至少應修教育學分二十六學分;研究所學生其在大學部以上已修課程與教育性質有關者,得列舉申請減免應修學分。減免應修學分以六學分為上限;必要時得採測驗方式認定之。」

研究所學生,因研究論文無法如期撰寫完成,可否於未確定前先推介教育實習?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參加教師資格初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內畢(結)業生:由其所屬師資培育機構造具名冊,向師資培育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申請初檢。本案該生係在研究所修習國小教育學程二十六學分,尚未完成碩士學位,無法依據本部八十六年五月六日台(86)師(三)字第86047135號函示以研究所得酌減為二十六學分之規定申請初檢;自應俟其研究所畢業取得畢業生資格,或修畢國小教育學程應修四十學分後,再依相關規定辦理初檢及參加教育實習。

教育部89年7月10日台(89)師(三)字第89083992號函

各學系二年級及碩、博士班學生申請修習教育學程於修畢教育學分後,得否限制應持修習同階段之畢業證書,申請教師資格初檢?

一、有關研究所碩士班修畢教育學程學生尚未取得碩士學位可否以大學畢業證書辦理教師資格初檢乙節,本部於89年7月1日依國立中正大學請釋經以台(89)師(三)字第89080978號函釋,同意比照本部師資培育專案小組第二十四次會議暨88年6月25日台(88)師(三)字第88071590號函規定,研究所碩士班學生於修畢師資職前課程如經核發修畢教育學程證明,修畢師資職前課程,得申請辦理教師資格初檢。

二、惟為避免研究所同學於修習教育學程期間放棄原研究所課程之學習,致影響招生公平性、教學研究品質及研究所發展,貴校應嚴格考核研究生除本身所學課程外,是否尚有能力修習教育學程,對於申請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亦應設定其原修讀課程須達規定成績標準,方能申請修習教育學程。並請檢討修正貴校學生修讀教育學程辦法,規定研究生每學期修讀教育學分上限,建立淘汰機制,避免荒廢本系所課業之情事發生。

教育部89年8月19日台(89)師(三)字第89103495號函

82學年度(含)以前和83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師範生其教師資格之取得有何不同?

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前已考入師範校願意業之師範生

,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與分發,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教育部中教司網頁常見問題回答(http://www.edu.tw/high-school/index.htm)

師資培育法施行前已在職,且修正施行後仍繼續任教之試用教師、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如何取得教師資格?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職,且修正施行後仍繼續任教之試

用老師、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

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各該有

關之規定。

教育部中教司網頁常見問題回答(http://www.edu.tw/high-school/index.htm)

設有教育學程之大學可否與師範校院合作,讓學生跨校選修部分教育學程?

本案原則同意,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兩校間須訂定合作契約,且培育師資類別須相同。

二、修習學分數,仍須受各校每學期修習學分上限之限制。

教育部中教司網頁常見問題回答(http://www.edu.tw/high-school/index.htm)

大學未修畢教育學程,考上研究所後,可否繼續修習教育學程?或抵免?

修習教育學程之大學部學生於其未修畢前,考上研究所

如該校設有教育學程,同意其繼續修習。

教育部中教司網頁常見問題回答(http://www.edu.tw/high-school/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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