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期教育學程通訊
發行日期:87年8月
| 法令規章 | 教育部函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臺(87)師(三)字第八七○五一九五四號 主 旨:關於應屆畢(結)業生教育實習疑慮事宜,請依說明事項向學生加以說明宣導 說 明: |
| 新聞輯要 | 今年起實習教師可以申請貸款
今年起實習教師除了可以領取八千元的實習津貼之外,還可以比照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了。教育部表示,實習教師一再反映實習津貼過低無法支付實習期間生活所需,希望政府能提高津貼額度,教育部為此曾允諾讓實習教師比照在學學生請領就學貸款,以免造成經濟上過重的負擔;而行政院目前已核定修改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讓參加教育實習者,在申請到貸款之後,延至實習期滿再行償還貸款,而貸款期間的利息完全由教育部負擔,償還期間的利息再由實習教師自行負責。 依師資培育法而取得教師資格者之起薪 教育部今天開會決定,由於依師資培育法而取得教師資格者,和師範院校畢業生一樣,修畢教育學程並實習一年,因此未來在進用時,其起薪將與師範院校畢業的教師一樣,以一百九十起敘;至於依舊制任用的大學畢業教師則仍依原規定以一百八十起薪,不溯及既往。 |
問題答覆 |
問: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代理教師、技術及專業教師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以連續任教一學年之年資,折抵教育實習。」其服務成績優良認定標準及輔導辦法如何規範? 答: 一、依據教育部87年8月7日之台(87)師(三)字第87080918號函之規定辦理。 二、關於前開辦法第三十三條有關以任教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之適用時間,「高級中等以 三、至「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乙節,請服務學校及服務學校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 四、其中三十三條有關任教學校辦理評量所需費用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負擔之規定,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