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期教育學程通訊

發行日期:87年8月

法令規章

教育部函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臺(87)師(三)字第八七○五一九五四號

主 旨:關於應屆畢(結)業生教育實習疑慮事宜,請依說明事項向學生加以說明宣導
        並做好教育實習輔導工作,請 查照辦理。

說 明:
一、關於實習教師實習津貼編列標準,業經本部研擬由現行標準每人每月新臺幣
    七、一八三元,調高為新臺幣八千元整,並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不溯既
    往,業已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一
    條規定程序刻正函報行政院核定中。
二、至服兵役問題本部業已研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
    辦法」,增列具有兵役義務之畢(結)業生,其未依規定申請核准延期徵集入營
    者,應俟服役期滿後,由原師資培育機構輔導至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至
    參加教育實習者,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練,申請延期徵集入營,以提供學
    生自行選擇先「參加教育實習」或先「服兵役」之彈性規定,上開辦法修正草案業
    已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報奉行政院核示中,俟奉核定後即發布實施。至學生先服
    兵役部分,本部業已協調國防部、內政部及役政單位,大專兵允許提早於七、八月
    上旬以前徵調;第二梯次預官役計二百一十餘名(原訂於十月徵召)亦協調國防部
    同意提早於第一梯次徵召。
三、至實習教師於教育實習期間之保險,業已協調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
    請 貴校對於所培育之實習教師延續辦理學生平安保險,並將名冊函報至臺灣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至保費負擔比照學生辦理。
四、對實習教師於教育實習期間之申訴管道,業經本部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臺(87)申字
    第八七○二四五六○號函示,參照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得提起申訴之精神,其申八
    訴事由及程序得準用教師法之規定請求救濟。並比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聘任辦法」發布施行日(八十六年六月四日)起施行。
五、至跨區實習乙節,查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於八十七年四月廿七日以八七教一字第○七
    二五六號函修正「該廳暨各縣市政府審查教育實習機構作業原則」第五條規定為
   「地理位置以師資培育機構利以輔導者」,各師資培育機構得依上開原則,簽訂教
    育實習機構,合作辦理教育實習。另本部亦於前述實習辦法修正草案中增列跨校實
    習之法源依據,俟行政院核定後即發布實施。本部近期將邀集各師資培育機構開會
    協商有關跨校實習事宜。
六、嗣後學生問題,學校宜確實負起溝通、疏導之責,加強學生輔導工作,對於教育實
    習問題,教育實習輔導單位相關人員應更嫻熟法令、適機適時向學生加以說明、充
    分溝通,並向主管教育行政機構或實習機構反映,以善盡其職責與功能。

新聞輯要

今年起實習教師可以申請貸款

    今年起實習教師除了可以領取八千元的實習津貼之外,還可以比照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了。教育部表示,實習教師一再反映實習津貼過低無法支付實習期間生活所需,希望政府能提高津貼額度,教育部為此曾允諾讓實習教師比照在學學生請領就學貸款,以免造成經濟上過重的負擔;而行政院目前已核定修改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讓參加教育實習者,在申請到貸款之後,延至實習期滿再行償還貸款,而貸款期間的利息完全由教育部負擔,償還期間的利息再由實習教師自行負責。

依師資培育法而取得教師資格者之起薪

    教育部今天開會決定,由於依師資培育法而取得教師資格者,和師範院校畢業生一樣,修畢教育學程並實習一年,因此未來在進用時,其起薪將與師範院校畢業的教師一樣,以一百九十起敘;至於依舊制任用的大學畢業教師則仍依原規定以一百八十起薪,不溯及既往。

問題答覆

問: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代理教師、技術及專業教師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以連續任教一學年之年資,折抵教育實習。」其服務成績優良認定標準及輔導辦法如何規範?

答:

一、依據教育部87年8月7日之台(87)師(三)字第87080918號函之規定辦理。

二、關於前開辦法第三十三條有關以任教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之適用時間,「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於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修正發布,
    自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符合上開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人員,
    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後,得以其與初檢合格同一
    教育階段別、類別、科別,且連續任教二學年之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是以,
    尚未辦理複檢者,其連續任教一學年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固應為取得實習
    教師證書後之年資,且須為符合上開辦法第三十三條之年資。

三、至「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乙節,請服務學校及服務學校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
比照上開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代理教師或技術及專業教師於任教期間,應
    撰寫教學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其任教期間成績之評量,除平時評量由任教學
    校自行辦理,其最後一年之學年評量由任教學校聘請師資培育機構教師共同辦理」
    之相關規定,依權責辦理:如有需要時亦得由教育部相關主管單位邀集省(市)政府
    教育廳(局)等相關機關研商擬定其認定原則。

四、其中三十三條有關任教學校辦理評量所需費用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負擔之規定,基
    於考量各縣市政府八十八年度預算未及編列,得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或層報教育
   部
專案酌予補助,至其標準則參考一般審查費編列標準每位代理或技術教師評量
    案費用以新台幣壹仟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