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教育學程通訊
發行日期:88年5月3日
法 令 研 究
教育部86年6月19日台(86)師(三)字第86061186號函主旨:清華大學請釋有關降低研究生修讀教育學程學分之決議,與現行「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第九條之規定不符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有關各校研究所畢業生修讀教育學程,其修習之科目及學分,仍應依「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及各校教育學程有關規定辦理。惟本部為鼓勵研究生畢業後,擔任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是以規定研究所畢業生『得』酌減各該類教育學程之部份選修課程。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