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教育學程通訊

發行日期:88年5月3日 

法 令 研 究

教育部86年6月19日台(86)師(三)字第86061186號函

主旨:清華大學請釋有關降低研究生修讀教育學程學分之決議,與現行「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第九條之規定不符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有關各校研究所畢業生修讀教育學程,其修習之科目及學分,仍應依「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及各校教育學程有關規定辦理。惟本部為鼓勵研究生畢業後,擔任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是以規定研究所畢業生『得』酌減各該類教育學程之部份選修課程。

解析:

  1. 教育部去(86)年12月15日上午召開「教育學程設立標準」檢討會,會中多位專家認為,擁有較高學歷者,並不表示可以減少成為一名教師所必修的專業學分,因此,建議教育部應取消現行「研究所畢業者可以酌減教育學分」的規定
  2. 法令上曰『得』並非『應』,自屬行政裁量權範圍,基於行政目的,選擇最適宜之行為,而不受法院審查。(摘自城仲模大法官著行政法裁判百選)。
  3. 本校為顧及培育師資水準,以及符合公共利益(教育下一代),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及試用教師班維持須修習26教育學分以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