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期教育學程通訊

發行人:林俊彥 主任 發行所:教育學程中心 

發行日期:88年9月30日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3段1號 電話:(02)7712171轉4002

 

法 令 研 究

教育部函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四日

字號:台(88)師(三)字第88108299號

主旨:關於 貴府函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連續任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88)投府教學字第110804號函。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連續任教二學年」就文義解釋言,係指第一個學年度與第二個學年度任教事實連續未中斷。另同條「每年連續任教滿三個月以上」,基於考量學校教學情況,宜解釋為學年度內有任教事實連續滿三個月以上未中斷者即可採計,至年度與年度之間中斷,如符合上開條件,仍得累計折抵教育實習。惟依其立法意旨,係二者擇其一,故如符合其中任一條件,仍得辦理折抵事宜。故本案請依上開規定本權責自行核處。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字號:台(88)師(三)字第88061244號

主旨:所報 貴局函為鄒奇珠得否以專科學歷未修習教育學分之任教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高市教一字第15290號函。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係以上開辦法修正施行前,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辦法進用之代理教師,於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後,以其最近十年內連續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滿三個月以上,並與初檢合格同一教育階段別、類別、科別且成績優良之任教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該條文並未限定其擔任代理代課年資之學歷。

三、另第三十三條規定,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經學校聘任為代理教師者,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後,得以其與初檢合格同一教育階段別、類別、科別,且連續任教二學年之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其服務成續優良者,得以連續任教一學年之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依上開規定茲因係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實習教師證書後之年資始得折抵教育實習,故須具師資培育法規定之學歷。

四、本案所述鄒君擬以專科學歷未修教育學分之任教年資申請折抵教育實習一節,其擬適用之規定為何?鄒君是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擬折抵教育實習之任教年資是否與初檢合格同一教育階段別、類別、科別?鄒君是否於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施行前,曾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公開甄選進用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其是否係上開辦法施行前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進用之代理教師?...等事項,建請本於權責究明鄒君是否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自行核處。

 

 

教育部相關會議紀錄決議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日

字號:台(88)師(二)字第88093024號

案由:有關持國外學歷經認定學分不足者,應如何協助各校給予補修之管道,提請討論。

決議:

一、有關持國外學歷經認定教育學分不足之人員,仍請依規定報考各類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經錄取後可依規定向學校申請抵免部分學分。

二、持國外學歷者,若經教師資格初檢單位認定獨缺本部所訂「各類教育學程之科目及學分」中教育實習課程(含分科教材教法、教學實習)學分,並開具證明者,可自行向辦理各類學士後教育學分班之師資培育機構申請以隨班附讀方式補修學分,修畢後由接受補修之師資培育機構開具證明,並於初檢合格後輔導至訂約之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

 

法規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教育部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台(88)參字第88069500號令修正發布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實習機構:指經遴選供教育實習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

二、教師研習進修機構: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三項所設置之機構。

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修畢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課程。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應設教師檢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師檢定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工作。

前項縣(市)政府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工作之規定,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直轄市教師檢定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局長兼任;縣(市)教師檢定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市)長兼任,均聘請相關學者、專家、資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地方教師會代表及教育行政人員為委員。

        直轄市及縣(市)教師檢定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學歷、經歷証件之審查。

二、       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

三、       科目學分疑義之審查。

四、       教育實習成績之審查。

五、       複檢實施方式之審查。

六、       其他有關檢定事項。

        教師資格之初檢,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中等學校教師:採科別教學檢定。

二、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教師:採教育階段別教學檢定。

三、特殊教育教師:採資賦優異、身心障礙二類及前二款規定教學檢定。但身心障礙類教師,其擔任智能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教學者,以採教育階段別教學檢定為限。

        申請參加教師資格初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內畢(結)業生:由其所屬師資培育機構造具名冊,向師資培育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申請初檢。

二、國外畢業生:由申請人檢具申請表、學歷與經歷證件及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申請初檢。

              初檢合格者,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申請初檢。

        師資培育機構應依下列遴選原則,選定教育實習機構,報請教育實習機構所屬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訂定實習契約,辦理教育實習。

一、       辦學績效良好者。

二、       具有足夠合格師資者。

三、       師資培育機構易於輔導者。

第 十三 條    實習教師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一年;實習其間自當年七月起至翌年六月止。

實習教師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報經教育部核準者,得不受前項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及實習起訖年月之限制。

第 十六 條    教育實習輔導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       平時輔導:由教實習機構在該機構給予輔導。

二、       研習活動: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師資培育機構、教育實習機構及教師研習進修機構辦理。

三、       巡迴輔導:由實習教師所屬師資培育機構,前往教育實習機構予以指導。

四、       通訊輔導:由師資培育機構編輯教育實習輔導刊物,定期寄發實習教師參閱。

五、       諮詢輔導:由師資培育機構設置專線電話,提供實習諮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    刪除

第三十一條    實習教師之各項實習成績,由師資培育機構彙總,並將實習成績及格者造具名冊,函報師資培育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複檢合格後,轉報教育部發給合格教師證書。

              前項合格教師證書之發給作業,必要時得由教育部委託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辦理。

第三十二條    下列人員於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後,得以其最近十年內連續任教兩學年以上,或最近十年內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並與初檢合格同一教育階段別、類別、科別且成績優良或經評量達八十分以上之任教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

一、依有關法令規定進用之試用教師、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內者。

二、本辦法修正施行前,依有關法令規定進用,並取得合格技術及專業教師證書,其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內者。

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施行前,經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或學校公開甄選進用之代課或代理教師。

四、本辦法修正施行前,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進用之代理教師。

合於前項規定之各款人員,其任教年資得合併計算。

第一項各款之人員,依下列程序辦理複檢合格後,按前條規定發給合格教師證書:

一、現職人員:由服務學校報請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

二、非現職人員:由當事人自行報請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

第三十三條    下列人員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証書後,得以其與初檢合格同一教育階段別、類別、科別,且連續任教二學年之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其服務成績優良經評量達八十分以上者,得以連續任教一學年之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

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經學校聘任為代理教師者。

二、依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進用並取得合格技術及專業教師證書,經學校依規定聘任為技術及專業教師者。

前項人員比照參加教育實習,得申請延期徵集入營,以一年為限。

第一項人員應比照本辦法實習教師之有關規定辦理輔導、評量及檢定。

第一項人員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報經教育部核准者,其合於規定之實習、代理年資得予併計。

第三十四條    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十年以上,擬重任教職者,應重新申請資格檢定及猜參加教育實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第三十七條第四款所定情形者。

二、未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期間,係擔任教育行政工作者。

第三十五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任職滿一年以上,具有修畢其他教育階段別、科(類)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檢具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其他教育階段、科(類)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服務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審查合格後,依第三十一條規定發給合格教師證書,免依本辦法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第三十六條    中等學校同一科合格教師,於繼續擔任教職期間相互轉任時,免依本辦法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中等學校合格教師,修畢師資培育機構規劃認定之他科教師專門科目者,得於任教期間檢具合格教師證書、成績單(學分證明書),服務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申請加註他科教師資格,免依本辦法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除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實習學校系列報導..

木柵高工簡介

木柵高工 陳冠祿 編寫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為配合國家經濟建設需要,培養高級精密及重化工業所需之工業技術人力,於民國六十八年局務會議,決議在木柵區設置高級工職一所,並於民國六十九年八月一日正式核定籌備處成立,由詹出錐先生擔任籌備處主任,展開建設工作。 七十一年八月一日本校正式成立,定名為『台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詹出錐先生出任首任校長。七十一學年度招收第一屆新生十二班,男女兼收,實施機械類『職業群集課程』實驗,施以較廣泛之基礎技能教學。七十八學年度起停止機械類『職業群集課程』實驗,依部頒課程標準實施教學。

     本校現設有鑄造科、配管科、電機科、冷凍空調科、電子科、機械科、模具科、機械製圖科等八科,每年級十八班共計五十四班。

模具科簡介

    模具在字面上有「模型」和「工具」的意義。基本上本科以培養大量生產之製造與設計人才為目標,在學中配合電腦輔助之學習應用,成就數值控制機械的操作能力;從而探究塑膠製品、沖壓加工、壓鑄組件等模具之基本設計與工程分析。最後再以分組方式,合作完成該成品之製程,印證理論和實際兩者間的配合關係,實現手腦並用之精進目的。斯乃現代科技應用的終南捷徑,進窺堂奧其必由此。                          

   本科在71年學校初創時,即以機械類群集實驗課程設組於機械科。其時一年級18班不分科堪稱全國最大規模,二年級始依學生意願選科留下9班,三年級再細分為模具與加工兩組,學生選讀模具組盛況最高曾達7班之多。

    78年實驗課程結束,著眼於學校之長期發展,乃調整設科並行部頒乙類課程,模具組因之正式設科,每年招收新生三班。原機械科教師依個人專長、意願,逐年分派至模具科、機工科或機械製圖科。     

專業課程架構  

     本科教學著重生活教育,期使學生在技能研習過程中,融入敬業樂業的學習精神,因之反應於待人接物、負責進取的處事態度。在技能實習的教學上,一年級主攻鉗工丙級技能檢定,二年級著重模具工丙級技能檢定及至三年級

則強化升學四技二專之準備與電腦應用能力。            

一年級:機械材料(4學分)、機械製造(4學分)、機械製圖(4學分)、模具基礎 技術實習(鉗工、車床工共18學分)                            

二年級:模具學(4學分)、機械力學(6學分)、機件原理(4學分)、機械製圖(4學分)、電輔繪圖(6學分)、機械加工實習(銑床工、鉋床工、磨床工 共20學分)                                                 

三年級:模具學(2學分)、工模夾具(2學分)、機動學(2學分)或精密量測(2學分)擇一、模具製圖(3學分)、模具設計與製圖(3學分)、電腦輔助繪圖實習(6學分)、電腦輔助製造實習(6學分)、模具製作實習(射出成型、沖壓加工共14學分) 。

 

實習心得    

          木柵高工 陳冠祿

        教育學分班畢業了,首次實習座談會也參加了;但是橫亙在許多同學面前,卻不知是一條康莊大道,還是一條崎嶇不平、荊棘遍佈之小路-------【教育實習】。 更糟糕的是,大家都不知走完這條路,是否還有其他的路可以接續呢!再加上師資培育及教師實習辦法隨時都有可能修改,將對我們這些實習教師的權益產生巨大影響。相信非常多的同學心中都有這些疑慮,也非常的徬徨。更何況大多數的(教育A班)同學都是擁有一份相當不錯的職業,要求大家拋開現有的一切成就與收入,貿然投入一個不知的未來、月薪八千的未來,膽敢這樣做的同學,若非其呆呆笨笨、渾渾噩噩,就是擁有過人之毅力與勇氣,且對於教育充滿熱忱。而不知設計出這套制度與辦法的官員與學者,可否曾經站在我們的立場考量過呢?不知有哪位長官肯每月拿他的八萬來換我的八千呢!

       還記得上學期調查填寫實習學校時,班上除了部分已經是代課老師的同學可以不必參加實習外,其他同學都興高采烈的填寫、討論實習志願與未來呢!但當實習學校七月初要我們報到、開始實習時,真正的抉擇時刻來臨了!有人有經濟上的負擔,有的害怕茫然不知的未來,也有割捨不下現職者,更有想要轉任代課老師的同學。真要大家馬上毅然辭去現職,開始實習教師一年的慘淡生涯,打退堂鼓的人就陸續出現了,而且還蠻多的;今年到現在為止,我知道的同學就有十多位,有些是留在原地不動,繼續原職;也有些轉換跑道,擔任代課老師。但別以為繼續參加實習的同學,是早就打定主意的;大家可都是心上十五個吊筒-----七上八下,經過一番天人交戰,以無比地勇氣與毅力往這條路上走來。有時自己想想,還真傻!不過,我認為有一失必有一得,站在實習老師的立場上來教學與辦行政都會有其不同的收穫,不但能擁有足夠的時間將所學加以吸收、融會貫通,也較有些許的自由與空間可資運用,從事其他進修活動。

       從一些同學的口中得知,某些實習學校對待實習老師的做法頗有可議之處,也有些學校對待實習老師相當的禮遇與厚待。但是不管學校是好或壞,我們都需要在學校度過一年的實習教師生涯;在此希望能和所有參與今年實習的同學互相鼓勵,希望大家都能隨時保持聯繫,有任何的消息皆能互相通報、任何的心得也能互相交流,讓我們能順利、愉快地度過這特別的一年。

    

          士林高商 吳宏陽

每個人的一生中,都擁有很多「第一次」的經驗,有的是美好的、有的卻是令人傷悲。我在士商也擁有很多「第一次」的經歷,希望與各位實習老師分享。

見到『她』

得知將在士商實習一年,我便開始尋找新的住處,而在尋屋的路途中,不經意地第一次遠遠地見到『她』,或許是不經意,我對『她』的印象是蠻好的。

拜訪『她』

七月一日是我第一次踏進士商這塊土地的日子,進入了大門,一切都是那麼簡潔、俐落,我覺得『她』蠻適合我的。來到了會議室看到了一大群實習老師,我有這多的伙伴,這下子可不孤單了。『她』也用最隆重的方式歡迎我們到來,讓我們倍感溫馨、受重視。

進教室

以前我進入教室的身份是學生,九月一日是我第一次進士商的教室,我的身份換成了老師,有不一樣的身份、不一樣的位置、不一樣的心情、不一樣的責任。

有人叫你老師

我稱呼他人老師也有二十幾年了,突然有人稱呼你老師是有點不太能適應。但稱呼你「老師」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拘謹的發出「老師」兩個字,這種是不得已遇見你,只好和你打招呼;另一種是面帶微笑、愉快的發出「老師」兩個字,這種是很高興能遇見你,就像遇見了朋友。我喜歡後者。

「第一次」是美好,是悲傷,我喜歡美好的「第一次」。未來的十一個月中希望能在士商中擁有更多美好的「第一次」,也希望各伙伴和我一樣能有很多美好的「第一次」。

實習心得報告

         智光商工 游欣璇

         臨時接到交心得報告的通知,一時不知如何著筆,本想介紹實習學校,但由於之前的學程通訊裡,已經詳細介紹過,為了尋找其他題材,所以趕緊上網到學程中心的網站,「參考」一下學姐、學長們的心得。說實在話,如果不是這次的機會,我還未曾好好參觀學程中心的網站,所以我想先從這個網站談起。

  相信大家進入了教育學程的系統之後,都會對教育部各項師資培育辦法的朝令夕改覺得無所適從,一條簡單的法令條文,解釋起來暗藏玄機!我曾經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中,有關初檢及複檢的問題,請教過教育部的執事人員,對方十分熱心地跟我討論,但是表示每個人員對於法條的看法各有不同,對於比較爭議性條文就端視審核人員的看法了!尤其是開始實習之後,由於各校規定不一,實習老師的定位問題十分混亂,在實習過程中,應該做那些事、不應該做那些事,大家都不太清楚,面對這種混亂的情形,大家只能自己努力了!怎麼努力?多多收集相關資料、請教教育界的先進、以及同學之間的經驗分享都是很重要的。

    近年來網際網路的發展提供一個非常方便的工具,大多數的機關都有自己的網頁,雖然不一定十分完整,但或多或少可以找尋相關的訊息,除了學程中心為我們量身打造的網站之外,跟大家比較有關係的教育部網站、技職教育傳播網都提供了不少訊息可供參考,尤其是各項法規。諮詢方面,學程中心各位教授及林小姐就是最好的人選,藉助他們在輔導上的豐富經驗,相信會給大家不錯的建議;此外,真正上戰場實習的同學,是最佳的戰友,同學之間的各項情報交流,是最寶貴的資訊。

   在一年的實習過程中好好學習,就教學、行政、導師、研習等以培養教師職業技能,為日後投身教育做好準備。